滨州医学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09月27日 10:38  点击:[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校公有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保障学校房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扩建、改建工程和学校原有公房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的工程活动。
      第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房屋使用单位和个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学校规划、城市消防、供电、环保等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  总务处负责全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应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公用房屋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二)凡是对学校原有房屋进行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的,必须由总务处组织有关安全鉴定部门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
      (三)凡是对学校原有房屋进行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发标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
      第八条  学校任何部门的房屋装饰装修必须由总务处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条  对已经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一条 房屋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防火、安全规范。设计后,房屋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图纸,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十二条 凡是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正常工作、教学、学习、生活和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大中型房屋装饰装修竣工后,必须经地方有关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后,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五条  参加验收的单位,包括房屋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总务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基建处负责的工程装饰装修验收工作由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六条  房屋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由此给学校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资质证书而对学校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三)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装饰装修工作的;
     (四)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未经申请批准,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载荷、改动公用设施设备的;  
     (六)未经申请批准,私自对公用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
     (七)未按有关规定装饰装修房屋,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损失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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