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修缮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使专项修缮工程在立项、审批、施工、验收中做到便捷、高效、节约、透明,保证修缮工程质量和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缮工程范围。修缮工程是指学校水、电、暖、气(汽)管网改、扩建及维修工程;道路改造、修建工程;教学、科研、行政设施、教工、学生宿舍的修缮项目及改造与增设项目。
第三条 修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与专项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2000元以内的为零星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2000元以上的为专项维修,包括列入学校年度专项预算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改、扩建工程;各经营实体提交的用自有资金支付的预算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设施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 总务处是学校修缮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缮工程的实施。
第二章 零星维修经费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年度零星维修经费计划由总务处负责编制,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经费采用预算管理制度,由总务处根据年度经费计划使用。
第七条 总务处会同财务、审计部门,参照《山东省修缮定额》和当地相关造价要求,制定学校年度零星维修定额,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专项维修、维护经费计划
第八条 年度专项维修、维护经费,由总务处根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后勤管理部分)及家具使用与保养年限,以及各部门、单位、系(院)和后勤实体提报的专项维修报告制定维修、维护预算计划。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系(院)及后勤实体于每年的11月1日前,向总务处提报下一年度专项维修报告。总务处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初步预算报学校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列入学校下一年度专项维修工程预算,或列入提报单位自有资金预算。
第十条 总务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学校财务处提交下年度专项维修、维护工程预算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专项维修、维护计划的变更或补充项目,由总务处提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另行下达执行。
第四章 零星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零星维修实行用户提报、总务处组织实施的办法。各部门、单位、系(院)对使用的房产和配套设施,后勤实体对授权管理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发生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提报单位对维修结果要验收、签单。
第十三条 总务处依据报修单位或个人的验收签字单对零星维修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零星维修实行项目保修制,在保修规定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发生的保修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第五章 专项维修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专项维修、维护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工程立项
总务处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专项工程,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排出专项工程施工计划,对各专项工程进行施工预算,填报立项申报表,上报校领导审批,并送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后勤实体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改、扩建工程,由各单位向总务处提出申请。总务处论证后提报预算和立项申请,经校领导批准,由总务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对使用的设施改、扩建。未经总务处论证、立项和校领导批准的工程,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十七条 工程招、投标
工程预算在3万元以上的专项维修工程施工要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由总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参加,总务处负责组织。3万元以下的专项维修工程,可由总务处通过议标的形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总务处提交开工报告和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施工;总务处在审批开工报告时要明确主要施工内容和技术方面要求,不能用文字说明的可附图说明;
(二)如遇水、电、气、暖等紧急抢修工程,由总务处组织抢修,并于3日内补办必要的立项及施工手续;
(三)对3万元以上的维修、维护工程,可以预付不超过工程总预算30%的工程款,余款待工程决算认可后按合同规定支付;
(四)在施工过程中,总务处工程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管理;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总务处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确需变更设计,增加造价2000元以内的,由总务处确认,出具变更通知书;增加造价2000元以上的,须报校领导批准。
(五)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总务处提出验收申请;总务处在接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进行工程验收;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予结算;工程管理部门及人员要依法办事,确保工程监管到位、工程质量合格;
(六)专项维修、维护工程中所用零星辅材由施工单位自购,主材由总务处会同有关方面组织采购,大宗材料要进行招标采购;价格高于定额或无定额依据的材料,必须经招标领导小组认可后方能进行采购,否则不予结算;
(七)维修、维护工程拆除的旧料,由总务处酌情研究处理;对其中有再利用价值的应收回入库备用;废材料处理要签证留据,处理款项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 专项工程结算时必须附工程立项审批报告、隐蔽工程验收单、变更设计通知书、工程量签证单、工程竣工图和质检验收单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应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工程量计算书等有关资料,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送交总务处。
第六章 工程审计及财务结算
第二十一条 单项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或未经公开招标(抢修工程),或经招标只确定施工单位,按定额结算的工程,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资料报总务处,经总务处初审后,报审计处审计定案。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单项工程造价不足1万元的维修、维护工程,对其发生的费用支出,总务处应严格审查,有关审查人员签字后,财务处根据审查结果及总务处负责人签字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三条 年度专项维修、维护工程年底未能完工或进行结算的,当年经费随专项工程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年度专项维修经费年底结余部分由学校收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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