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09月27日 10:38  点击:[0]

第一条  为加强修缮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使专项修缮工程在立项、审批、施工、验收中做到便捷、高效、节约、透明,保证修缮工程质量和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缮工程范围。修缮工程是指学校水、电、暖、气(汽)管网改、扩建及维修工程;道路改造、修建工程;教学、科研、行政设施、教工、学生宿舍的修缮项目及改造与增设项目。
      第三条  修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与专项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2000元以内的为零星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2000元以上的为专项维修,包括列入学校年度专项预算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改、扩建工程;各经营实体提交的用自有资金支付的预算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设施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  总务处是学校修缮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缮工程的实施。

 

第二章   零星维修经费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年度零星维修经费计划由总务处负责编制,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经费采用预算管理制度,由总务处根据年度经费计划使用。
      第七条  总务处会同财务、审计部门,参照《山东省修缮定额》和当地相关造价要求,制定学校年度零星维修定额,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专项维修、维护经费计划
      第八条  年度专项维修、维护经费,由总务处根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后勤管理部分)及家具使用与保养年限,以及各部门、单位、系(院)和后勤实体提报的专项维修报告制定维修、维护预算计划。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系(院)及后勤实体于每年的11月1日前,向总务处提报下一年度专项维修报告。总务处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初步预算报学校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列入学校下一年度专项维修工程预算,或列入提报单位自有资金预算。
      第十条  总务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学校财务处提交下年度专项维修、维护工程预算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专项维修、维护计划的变更或补充项目,由总务处提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另行下达执行。

                             第四章  零星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零星维修实行用户提报、总务处组织实施的办法。各部门、单位、系(院)对使用的房产和配套设施,后勤实体对授权管理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发生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提报单位对维修结果要验收、签单。
      第十三条  总务处依据报修单位或个人的验收签字单对零星维修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零星维修实行项目保修制,在保修规定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发生的保修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第五章    专项维修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专项维修、维护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工程立项
      总务处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专项工程,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排出专项工程施工计划,对各专项工程进行施工预算,填报立项申报表,上报校领导审批,并送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后勤实体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改、扩建工程,由各单位向总务处提出申请。总务处论证后提报预算和立项申请,经校领导批准,由总务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对使用的设施改、扩建。未经总务处论证、立项和校领导批准的工程,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十七条  工程招、投标
      工程预算在3万元以上的专项维修工程施工要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由总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参加,总务处负责组织。3万元以下的专项维修工程,可由总务处通过议标的形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总务处提交开工报告和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施工;总务处在审批开工报告时要明确主要施工内容和技术方面要求,不能用文字说明的可附图说明;
      (二)如遇水、电、气、暖等紧急抢修工程,由总务处组织抢修,并于3日内补办必要的立项及施工手续;
      (三)对3万元以上的维修、维护工程,可以预付不超过工程总预算30%的工程款,余款待工程决算认可后按合同规定支付;
      (四)在施工过程中,总务处工程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管理;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总务处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确需变更设计,增加造价2000元以内的,由总务处确认,出具变更通知书;增加造价2000元以上的,须报校领导批准。
      (五)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总务处提出验收申请;总务处在接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进行工程验收;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予结算;工程管理部门及人员要依法办事,确保工程监管到位、工程质量合格;
      (六)专项维修、维护工程中所用零星辅材由施工单位自购,主材由总务处会同有关方面组织采购,大宗材料要进行招标采购;价格高于定额或无定额依据的材料,必须经招标领导小组认可后方能进行采购,否则不予结算;
      (七)维修、维护工程拆除的旧料,由总务处酌情研究处理;对其中有再利用价值的应收回入库备用;废材料处理要签证留据,处理款项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  专项工程结算时必须附工程立项审批报告、隐蔽工程验收单、变更设计通知书、工程量签证单、工程竣工图和质检验收单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应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工程量计算书等有关资料,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送交总务处。

                       第六章    工程审计及财务结算
      第二十一条  单项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或未经公开招标(抢修工程),或经招标只确定施工单位,按定额结算的工程,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资料报总务处,经总务处初审后,报审计处审计定案。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单项工程造价不足1万元的维修、维护工程,对其发生的费用支出,总务处应严格审查,有关审查人员签字后,财务处根据审查结果及总务处负责人签字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三条  年度专项维修、维护工程年底未能完工或进行结算的,当年经费随专项工程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年度专项维修经费年底结余部分由学校收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一篇:下一篇:

关闭

  • 学校地址:烟台校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 邮编:264003
  • Copyright @ 2010-2011 www.homeintel.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