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校容校貌管理办法

2011年09月27日 10:39  点击:[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容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校园环境,提升校园文化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党委宣传部、总务处、保卫处负责校园环境的综合管理。总务处校园管理科具体负责校园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工作,履行校容校貌管理职能。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院(系)划分校容校貌责任区,承担维护任务。

第二章    校容管理

第四条  校园内各类建筑物要适时清洗或粉饰,保持整洁、美观。由总务处提出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树木、绿篱上晾晒衣服、被褥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六条  校园道路要保持平整、完好、通畅。道路维护、维修由总务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进行经营活动。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报总务处审批。严禁超出批准范围和期限占用公用场地。占用到期后,应按规定恢复原状。

第八条  校内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在批准范围内作业,并按文明工地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施工污染。

    第九条  地下给排水、热力、电力、电讯、网络等隐蔽工程建设、维修,需开挖道路、绿地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总务处提交施工方案及道路、绿地保护、恢复措施,经批准后由总务处监督实施。

    第十条  修缮房屋、给排水施工,开挖道路,园林绿化,采暖、电力、电讯、网络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必须在竣工后二日内清除,不得积存,总务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张贴物的管理

    (一)张贴物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形式整齐,用字规范;

    (二)张贴物必须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地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线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通知、广告、标语及刻划、涂写。

    (三)学校各单位的张贴物必须签署正式名称;个人或校外单位未经校党委宣传部同意,不得在校园内张贴任何物品;

    (四)严禁张贴大字报、小字报、传单及其它非法印刷品;

    (五)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张贴商业性广告,必须到校党委宣传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并在规定时间内清除;

    (六)校园内各种张贴物一般应在10天内由张贴者或相关人员负责清除,清除时要注意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悬挂物的管理

    (一)悬挂物必须积极健康、内容真实合法,形式整洁,用字规范;

    (二)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悬挂物品必须在悬挂前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悬挂;

    (三)悬挂物要在指定时间内清除(一般情况下应在活动结束后的第二天清除);

    (四)悬挂物设置要符合校容观瞻的要求,严禁捆绑在建筑物落水管、窗扇、树木和路灯上。悬挂的高度、方式必须确保校内交通及行人的安全。

    第十三条  商业服务网点由总务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校园内不准设置露天摊点。

    第十四条  加强机动车出入管理。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保持车容整洁,在校内通行的机动车应按规定速度行驶。装载货物,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要封盖严密,防止沿途抛洒物料或废弃物。校园内机动车、自行车,由保卫处负责划定专门区域停放。车辆停放应整齐,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园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

    (二)乱倒垃圾、污水。

    (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纸、盒、袋等杂物。

    (四)随地大、小便。

    (五)刻划、攀折树木、穿行草坪。

    (六)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

    (七)抛撒、堆放、晾晒物品。

    (八)放牧、打鸟。

    (九)擅自搭棚、建房、存放车辆。

    (十)擅自挖土、取水。

    (十一)其它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校园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环卫工作间等。

    第十七条  校园内道路、楼内公共卫生部位、厕所保洁和果皮箱、垃圾收集点、中转站的垃圾清运等由总务处校园管理科负责。

    第十八条  垃圾容器、果皮箱的设置,由总务处校园管理科按规定标准设置,并负责整修、维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提前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总务处批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总务处校园管理科对生活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分区收集清运,并做到日产日清。校内单位(部门)或住户、学生应按照规定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施工的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在规定施工范围内堆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限期清除。

    第二十二条  科研、医疗单位(部门)所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或国家规定应采取特殊措施处理的实验标本,必须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并密封清运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严禁混入其它垃圾内。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院(系)有义务维护本单位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每月最后一周星期四为全校卫生集中清扫日。

    第二十四条  校内公共场所日常保洁工作,在学生工作处和总务处校园管理科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勤工助学岗的学生完成。

第五章    绿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绿化规划是经学校批准的学校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需经总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指标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校园绿化应符合绿化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分期进行。

     第二十八条  校园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和管理以专业人员为主,师生员工应参加一定数量的义务绿化劳动。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院(系)有义务对本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管护。总务处校园管理科定期组织专业绿化人员清除杂草、养护绿地和树木。日常卫生保洁和杂草清除工作由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负责。

第三十条  教职工住宅区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由总务处校园管理科组织日常养护。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等级标准,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定额安排绿化养护经费,专款专用。总务处校园管理科应按照绿地养护规范,做好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和移植的,按规定报校爱委会审批,违者按有关法规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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