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个人集资转委托贷款和新增委托贷款的通知

2011年09月27日 10:33  点击:[46]

各部门、单位、院(系):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计划管理,优化学校债务结构,兼顾学校和职工个人利益,经学校研究,根据职工自愿原则,将职工个人集资转为委托贷款,同时办理新增5000万元额度的职工委托贷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和利息支付

1.委托贷款的期限为3年期。

2.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6.1%。

(注:如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超过20%,则委托贷款利率按相应比例上浮,否则仍实行6.1%的固定利率)。

3.利息按年度支付,其利息将直接打入职工的工资卡或登记好的其他银行卡内。

4.本次委托贷款起讫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2014年6月19日。结息日期为6月19日。

二、办理委托贷款的原则及范围

1.职工个人集资转委托贷款和新增职工个人委托贷款,坚持职工自愿原则,如不愿将集资转为委托贷款的,则继续执行原集资的相关规定。

2.职工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得中途支用委托贷款资金,因故确需中途支用,委托贷款期限必须满一年以上,按年利率5.5%计算利息。

3.新增委托贷款办理范围为本校职工(含滨医附院)。

三、委托贷款程序及时间安排

1.集资转委托贷款和新增委托贷款登记工作(2011年5月19日-2011年5月27日)。

职工由财务处领取(或在财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职工集资转委托贷款和新增委托贷款登记表》,连同集资收据于5月27日前交回财务处。

2.核对登记表、打印收据和计算利息工作(2011年5月28日-2011年6月20日)

财务处集中核对登记表内容,打印集资转委托贷款收据和计算转为委托贷款的集资利息(计算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6月20日的利息)。

3.发放委托贷款收据和相关存单(2011年6月20日-6月22日)。

4.汇总整理新增委托贷款相关信息,确定其办理方式、程序与时间(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四、其他

1.集资转委托贷款和新增委托贷款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请各单位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本单位所有职工,确保集资转委托贷款和新增委托贷款工作顺利完成。

2.办理地点。

烟台校区:图书办公楼十二楼1203室

滨州校区:办公楼一楼113室

3.如有不明事宜,请与财务处联系。

烟台校区(0535):6913081 6913083

滨州校区(0543):3256254 3256885

附件:集资转委托贷款和新增委托贷款登记表

滨州医学院财务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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