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滨州医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1号,以下简称《山东意见》)、《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以下简称《烟台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全部纳入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院长办公室、纪委、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医疗保险制度的研究制定、有关问题的解决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医保办),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校医院。
医保办负责医保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与烟台市医保办的联系沟通、对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等事宜。
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各院(系)学生的参保登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宣传等事宜。
财务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保费的收缴,对学生参保经费进行专项管理、医疗费用核算等事宜。
第四条 按照《山东意见》和《烟台办法》规定,驻烟高校大学生参加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360元。
第五条 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应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签订《滨州医学院大学生弃保责任书》(表格见附件),不享受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学校也不再报销其医疗相关费用。
第六条 定点门诊医院: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及烟台附属医院、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市中医院、烟台市传染病医院、烟台市肺科医院、各见习实习医院。
第七条 普通门诊:学生就诊时,应首先到校医院就诊,需转院者由校医院医生转诊方可有效,自行外出就诊者不予报销,急诊例外。急诊者及见习实习点学生在2个工作日内在校医院补登记。
第八条 门诊报销比例: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及校外定点医院就医,门诊医疗费统筹经费支付70%,每人每年报销费用总额封顶700元。上体育课及参加学校院(系)以上部门组织的有关集体活动受伤支出的门诊医疗费100%报销。报销时需提供相关活动举办部门出具的受伤证明,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意外伤害所支付的最高限额为3000元。门诊医疗费一年报销一次。
第九条 住院医疗
(一)烟台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持身份证到医院医保科登记备案,出院时在住院处当场结算,只缴纳个人自负部分。
(二)异地住院:参保学生见习实习、寒暑假期间或其他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患病住院的,持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收费票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见习实习医院证明、户口本户主页、索引页复印件等材料到校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有关报销事宜。
第十条 住院报销比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标准支付:一级医院支付85%(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支付70%,三级医院支付60%。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17万元。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年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对在校生发生的由烟台市医保处界定的大病及特殊情况,研究确定二次报销比例。
第十二条 门诊不报销范围
(一)鱼鳞病、瘢痕疙瘩、各种斑痣、先天性皮肤病、寻常性痤疮(粉刺、结节)、斑秃、早秃、脱发、传播性疾病(淋病、尖锐湿疣、梅毒、生殖器疱疹、非淋球菌性尿道炎)。
(二)各类美容整形手术、头发移植、隆鼻、割双眼皮、口腔牙齿整畸、矫正、镶牙、近视矫正手术、包皮切除、腋臭切除、减肥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经转诊(急诊除外)或不在定点医院就诊所产生的门诊费用。
(四)查血型、乙肝五项、各项体检费用。
(五)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因违法犯罪、醉酒、斗殴、**、自残、他人伤害等产生的医疗费用,因捐献器官产生的医疗费用,因妊娠流产、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国外和境外产生的医疗费用。
(六)国家法律规定有责任归属及有责任保险赔偿的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七)国家、省明文规定不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的费用。
第十三条 参保学生门诊费用报销时须携带身份证、门诊病历、原始发票等资料。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参照《烟台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滨州医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校医院负责解释。
附件:滨州医学院大学生弃保责任书
附件
滨州医学院大学生弃保责任书
姓 名: 学号: |
院(系): 专业: 年级: |
弃保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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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
注: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医保办一份、所在院(系)一份、本人一份。
滨州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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