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1月11日 15:02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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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发改价格〔2020〕10号

转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教育(教体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 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  收费时限。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 经幼儿家长和幼儿园同意的,幼儿园可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

退费办法。因幼儿自身原因不能入园的,保教费、住宿 费按月计退。整月未到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30% 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
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 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幼儿因幼儿园放假等原因不 能入园的,幼儿园不得收取该时间段的保教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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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9-0030035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

鲁发改成本〔2019〕I222

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 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 定《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 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幼儿园 对学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 价等管理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 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 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

第五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 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六条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 取的费用。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 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 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

第九条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 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条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 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它非营利性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 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项 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级 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收费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非营 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 5年 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城 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 整。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它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 园收费标准。

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 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第十四条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 非营利原则收取。

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第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费定价' 成本的调查或监审。公办幼儿园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查或监审,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对公办幼儿园的成本调查或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调查或 监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 录保教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 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第十七条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教 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根据 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调整程序。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 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 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

第十八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 状况,向教育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教育部门对调整申请审核后形成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转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性质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 费开支等,以及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 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二十条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等。

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 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 取。具体收取方式和退费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 实结算。

第二+二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 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 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 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 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幼儿园,向外籍 人员子女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 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起施行,有效期截至 2022年12月31曰。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10曰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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